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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2017-03-02 15:21  

 

山东大学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三控(质量、投资、进度)三管(安全、信息、合同)和协调等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等)的施工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工程场地范围的划定及场地“三通一平”工作。根据政府规划部门划定的待建建构筑物的红线和施工规范要求,划定工程场地的范围,并将场地范围平面坐标告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场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拆除,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的迁移,场地平整等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限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需由基建项目经费支付的按《山东大学基建项目场地“三通一平”等部分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施工用能的确定和接入。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建筑形式和施工工艺的要求,按规范要求确定施工期间用电、水、气等各种能源需求的参数及数量,由工程项目主管审核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送达学校后勤等相关部门。后勤等相关部门根据校园网络的实际情况,就近确定接入点。

 

第五条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各指派一名专职人员,携带项目计划批文、报建证、规划许可证、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一套、图纸审查批准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资质和证件,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施工图纸会审。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组织,基建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五方多部门参加。

 

(一)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根据筹备情况,确定图纸会审时间。图纸会审时间至少提前三周通知设计、审计、监理、承包等单位,设计、审计、监理、承包等单位接到图纸会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业工程师审阅图纸,提出需要答疑的问题,由总监负责汇总各方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时间送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需认真落实答疑。经图纸会审时充分研究论证后,总监负责组织落实,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答疑文件,各方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二)图纸会审过程中提出的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应按照《山东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再办理各方签字确认手续。

 

第七条审核并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监理公司总监负责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其审核,审查合格后,按程序签字盖章;由总监负责送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审核无异议后签批。特殊专业工程由总包单位另行编制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审核并批准监理大纲等有关文件。监理公司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规范要求,及时编制监理大纲,由工程总监报基建管理部门项目部专业人员审查。基建管理部门项目部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管签批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放线。由地方政府规划局安排测绘院,在施工现场周边布置施工控制点,并做好标识,便于施工放线。

 

第三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照《山东大学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论证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都有权提出合理化的设计变更。对于批准的设计变更,变更实施前,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投资浪费,由项目总监及时分发各有关单位,并做好发文记录。

 

第十二条工程签证仅限原设计图中未包含的或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中未表达清楚的内容或在施工现场应急情况下发生的零星项目。隐蔽工程,在签证前,监理单位应通知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现场实地查验、认可。工程签证以书面文字形式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签证原因、计算公式及图表、计量单位、数量、参建各方意见、日期、单位公章;内容必须属实,字迹工整,文字表达清晰。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和基建管理部门授权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基建管理部门优选承包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基建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十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以及对总监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基建管理部门。

 

(一)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撤换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当其确需调整时,需与基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执行,并按时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监理单位不许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任何变更;不准签署任何工程签证,否则为无效签证。

 

(三)监理单位必须并准确、真实、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并于次月1日前将监理月报报送基建管理部门。

 

(四)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不定期检查监理日志、监理通知等,检查监理文件是否真实、细致、完善;抽查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到位情况,关键部位施工的旁站情况,以及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考查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

 

(五)基建管理部门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在更换之前,先与监理单位负责人沟通,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限期更换。

 

第五章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现行施工规范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并服从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开工前15天,承包单位需将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书面通知基建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不得随意撤换其项目部组成人员,如需更换,需与基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基建管理部门有权更换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差的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

 

(二)承包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积极做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接受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未经基建管理部门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

 

(四)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基建管理部门的认可。

 

第六章工地例会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工地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第一次工地例会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召开,由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主持,其主要议程和议题为:

 

(一)基建管理部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三)基建管理部门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基建管理部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七)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八)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写,与会各方代表审核无异议后会签并执行。

 

第十七条每周工地例会由项目总监主持,其主要会议内容和议题是: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情况;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每次例会结束后都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与会各方代表审核后会签,由总监负责发放相关单位执行。

 

第七章设备、材料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此章节中设备和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明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即甲供设备和材料。甲供设备和材料的供应计划由承包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提出,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基建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复核,再报招标主管部门。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应明确技术要求、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日期等。

 

第十九条甲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管理按《山东大学基建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条应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参建各方都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二)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严格执行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如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质量检测制度、质量保修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等制度。

 

(四)加强施工阶段过程质量控制,严把设计关、材料设备关、施工工序关,加强成品保护,积累技术资料。

 

(五)在竣工验收交付阶段,坚持竣工标准,做好竣工资料验收工作。

 

第九章工程造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力求减少变更和签证。

 

(二)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工程造价。

 

(三)严格按合同及学校工程款支付审批办法、山东大学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办法,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及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章工程进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以及合同管理手段,实现预定的工期目标。

 

(一)参建各方应建立健全进度控制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 参建各方对工程进度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产生超前或落后的偏差时,应比较和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

 

(三) 充分利用技术、经济及合同等措施,有效地控制工期。

 

第十一章工程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监督参建各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二)监督承包方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法规、条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强化管理。

 

(三)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施工阶段、结构施工阶段、装修阶段)、不同季节环境条件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凡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外幕墙等重大技术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承包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后,方可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合格齐全。

 

(四)勘察、设计、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承包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组织完成了消防、电梯、环保、人防等专项验收,取得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完毕,按照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章竣工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督促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及时整理工程监理文件和施工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归档。按《山东大学基建工程档案管理细则》办理档案交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分包资质、监理通知、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图纸、施工验收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图纸变更记录、材料设备和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测量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原始资料。

 

第十四章工程保修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基建管理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查清责任主体,研究解决方案,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坚持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工程保修期内,不定期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用户;质保期结束前,会同承包单位回访用户并填写回访单,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立即整修,达到用户满意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十五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投资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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