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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大后字〔2017〕16号)
2019-03-11 10:37  

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管理体制。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由学校基建部牵头组织落实,各校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由各校区具体负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基建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除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等工作外,负责济南各校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青岛校区和威海校区基建处,是所在校区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在校区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所在校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发展规划、财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是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和协作单位,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提供依据;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需求及功能定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工作,后勤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条件(如水、电、暖匹配等)的保障工作,信息化部门负责提出校园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智慧化校园建设需求,公安部门负责提出校园安全和停车管理建设需求。

第五条 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基建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八条 校园规划要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再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基建规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和新增加建设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首先在学校立项,再向教育部申请立项。建设项目在教育部立项,根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项目审批管理和项目备案管理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教育部报送(或教育部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可研报告,通过审批进行立项;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包括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教育部报送备案手续,通过备案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学校立项,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根据总体规划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使用需求,编写项目建设意向书,并会同发展规划、财务、资产、审计、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就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按照项目所在地的不同,项目建设意向经学校基建部或各校区研究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立项申请,由学校基建部牵头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项目在学校立项。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报教育部审批立项前需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审核小组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立项材料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送教育部。教育部组织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学校基建、发展规划、财务、审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应共同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教育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项目在教育部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备案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发展规划、财务、审计、资产、后勤、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报教育部备案立项前需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审核小组评审。按照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对形成的论证意见经学校基建部或各校区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牵头,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同意后,再由学校基建部会同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材料,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立项。教育部对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确定项目在教育部立项。

第十七条 对于已列入五年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对学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或教育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依据项目在学校的立项要求,先行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待教育部批复同意后,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教育部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备案材料的填写以及相关立项材料的报送工作,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五月底前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凭教育部备案意见,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办理计划、规划、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招标等建设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存在下面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备案:1、逾期未开工建设的;2、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3、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编制,由学校基建部汇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完成情况,于当年10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11月前后报教育部。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是已在教育部立项,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依据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五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国家财政部门及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确认的当年预算,于当年2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3月前后报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于当年10月份进行编制,并按教育部要求于当年11月前后报教育部。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校区基建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要求,于当年5月(第一次)和10月(第二次)两次编制预算报教育部,申请项目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第二次预算编制是对第一次预算编制的调整和完善。预算的编制工作,由各校区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实施,由学校基建部进行汇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基建部统一报教育部。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若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并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或投资单位等。

第三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负责办理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手续,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一)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的选择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依法进行招标。学校一般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由基建部门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选择确定。

(二)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在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基建管理部门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使用意见。设计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部门协助,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方案并提出对方案的评审意见。

(三)根据方案评审意见,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项目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开展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地质勘察单位需经招标确定,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基建管理部门应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学校水、电、暖、信息化、通讯、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设计参数或设计任务书,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基建管理部门,由基建管理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建管理部门应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质量和设计内容全面完整、没有遗漏。

(五)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审查,办理审查合格证。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配合,评标委员会按照当地建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组成,负责评标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一)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在地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审计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

(二)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合同审查备案后,送学校审计、财务管理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认真研究项目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组织与管理

基建管理部门应安排项目施工阶段负责人,并配备专业齐全的管理班子,财务和审计部门也应安排专人负责,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小组,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由基建部门安排的施工阶段负责人担任。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和项目施工、验收等阶段管理工作。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基建管理部门应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做到项目施工合理合法、手续齐全。

(二)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和跟踪审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三)学校应专门制定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应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五)基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和供货价格。

第六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专门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设备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后,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后勤、公安、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参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预验收。
 
第四十条 按照学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和帐务管理办法规定,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后勤、公安、基建、信息化等管理部门进行接管验收。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水、电、暖、煤气、通信、物业的接管验收,公安部门负责消防及控制室的接管验收,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和弱电系统的验收,公安、后勤等部门对智能化设施接管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在学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6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若力量不足,可以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部门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送达的相关资料后应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0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大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转资登记表》,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第八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建设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负责牵头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按照年初计划、调整计划和合同、工程进度报量及国家有关规定等进行资金支付。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校区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牵头编制各自校区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学校财务部进行汇总,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进行批复。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由各校区财务管理部门牵头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并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经审计确认工程总价的85%;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验收接管后,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及质保金。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基建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十九条 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所在城市城建档案馆,并应向资产等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提供必要文件的副本。
 
第五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对监理、施工企业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根据工程量大小,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档案押金五至二十万元,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学校档案馆和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十章 临时性建设项目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项目需经学校立项,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选址和建设立项申请及使用时间的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后,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近期学校规划建设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项目的实施可由学校基建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其实施管理过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并按照学校审定的建设地址、范围、规模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到期后应及时拆除。

第十一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委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七条 教育部利用直属高校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学校基建、财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山大后字[2014]2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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