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 工程简介 | 机构设置 | 基建动态 | 党员教育 | 建筑技术 | 政策法规 | 山大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党员教育>>正文
对照检查:党员标准、合格与不合格党员
2016-05-12 10:07  

 中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明确提出: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进行评议。党支部综合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确定评议等次,对优秀党员予以表彰,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区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置。
  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必须首先弄清楚党章党规中的党员标准、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准确定位,才能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实事求是地确定评议等次,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一、党员标准

  党员标准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党员标准包括申请入党的条件、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几个方面内容。党章第一、二、三、四条对党员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将这三个方面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甚至否定另一方面,都是对党员标准的曲解。党员标准不能降低也非高不可攀。党章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只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党员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三)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四)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二、合格党员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明确提出了合格党员的“四讲四有”标准及其五种具体表现,这是在党章提出的党员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凝练提出的合格党员的标准和具体表现,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合格党员标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面向全体党员深化党内教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两学一做”关键在做,即做合格党员,做到“四讲四有”: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二)合格党员表现。评议合格党员,要看具体表现,主要看五种表现:自觉强化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本色;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廉洁从政、从严治家;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冲得上去。

三、不合格党员
  2014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明确提出了不合格党员的六种表现。

(一)不合格党员表现。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组织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其中,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难点,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三)分清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上一条:党务参考: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基本方法
下一条:党员应知应会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山东大学基建部  联系电话:0531—88369691